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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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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队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2-18 11:02:24 阅读次数:156

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我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职工工资待遇的平稳对接,并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及湖北省地质局《关于转发湖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通知》(鄂地质办〔201560号)、《省地质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地质办〔201561号)精神,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及管辖

(一)单位实施范围是: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机关及队属单位。

(二)人员实施范围是:全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包括内部退养、待岗、长学、长病、协议保留人事关系等在职不在岗人员。

二、基本政策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201410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2014930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10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20149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目前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这次改革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脱钩,国家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考虑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六)实行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1.2014年10月1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2014年9月30前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在2014年10月1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3.同时符合多个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最高比例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但对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教龄、计划生育符合条件人员的加发比例可另外累加。加发或累加的比例与原退休费计发办法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计发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l00%

4.获奖或授予称号以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七)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和比例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1)基本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按基准线加上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掌握);

4)湖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个人按照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缴费工资超过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时予以剔除。

(八)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

1.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工作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均计算到月。

2.按照缴纳养老保险“一人一份一户”的基本原则及被保险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工不能同时在事业或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也不能重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2014年9月30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根据国家、省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局有关要求,制订并下发《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召开全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大会,部署全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3.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培训工作,深入学习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政策。

(二)信息核查及工资改革阶段

1.在2016年元月底以前,完成职工档案审核,厘清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保人员资格:

1)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须对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身份、工龄、行政和技术职务、岗位等级及批准退休决定等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2)对于人事信息不完整或依据不足的人员,要先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2.在20162月底以前,按照省直工资改革政策和省地质局工作安排,完成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改革工作。

3.在20163月底以前,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在职及退休人员信息上报省地质局审核、汇总后,由省地质局分别报省编办、省人社厅审核。

4.在20164月底以前,将经省编办、省人社厅审核确认的单位和人员信息报社保部门登记录入。

5.按照省地质局统一安排,进行参保。

(三)正式运转阶段

与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结算,正式运转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1.为加强对全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大队成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队长周文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永生同志担任,成员由王梦嫦、龙桃成、王涛、易瑞平、尉燕芳、董政文组成。

2.大队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王涛、易瑞平、代建沙、鄢连平、胡正学、舒峰、吴念、何玉琴、卫彦彪等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全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

1)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完成全队在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2)负责全队参保资料汇总和相关协调工作,完成全队在职及退休人员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

3)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负责全队在职和退休人员日常的信息核查、养老金计缴和核发等参保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在局、队的统一安排下,队属各单位、机关相关职能科室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养老保险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协调配合,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大局意识、服从意识、纪律意识,全队上下协同推进,确保此项直接关系到全队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规范高效,加强监督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非常繁琐、非常重要的工作,组织人事科、离退休职工科务要倒排工期、细化任务、明确职责,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切实做到“不错一人、不少一分、不拖一天”。大队纪检监察室要进行全程监督,及时提醒、纠偏,一旦发现和查实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

                                                                                                                                                                      2015年12月28